首页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应慎重提出增设学位授予单位或学位授予点申请,确保质量。增设满3年后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复核。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