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应慎重提出增设学位授予单位或学位授予点申请,确保质量。增设满3年后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复核。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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