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二十二条

自主审核单位应加强对学位授予点的质量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3年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自主审核工作开展一次评议,并加强对自主审核增设学位授予点的监测,对存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的,可暂停其自主审核资格3年。自主审核单位在资格暂停期间可参加动态调整。对问题严重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撤销其自主审核资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