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二十一条

自主审核单位每年可开展增设学位授予点审核,须严格按照本单位自主审核资格、自主审核实施办法和审核标准执行。拟增设学位授予点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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