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二十一条
自主审核单位每年可开展增设学位授予点审核,须严格按照本单位自主审核资格、自主审核实施办法和审核标准执行。拟增设学位授予点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自主审核
自主审核单位每年可开展增设学位授予点审核,须严格按照本单位自主审核资格、自主审核实施办法和审核标准执行。拟增设学位授予点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