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包括周期性审核、动态调整、自主审核、超常布局审核四种方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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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