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方案,分类逐步扩大自主审核单位范围。自主审核单位分为硕士自主审核单位和博士自主审核单位。

硕士自主审核单位可根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自主审核增设目录内硕士学位授予点,以专业学位类别为主。

博士自主审核单位除可自主审核增设全部门类硕士学位授予点外,还可自主审核增设以下博士学位授予点:

(一)获批自主审核资格学科门类的目录内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获批自主审核资格学科门类的目录外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

(三)交叉学科门类目录内博士学位授予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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