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十七条
自主审核旨在扩大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服务需求、提升办学活力。具备学位授予自主审核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自主审核单位)可按需自主开展增设或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审批。自主审核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科特色优势显著,具有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自主审核
自主审核旨在扩大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服务需求、提升办学活力。具备学位授予自主审核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自主审核单位)可按需自主开展增设或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审批。自主审核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科特色优势显著,具有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