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十七条

自主审核旨在扩大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服务需求、提升办学活力。具备学位授予自主审核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自主审核单位)可按需自主开展增设或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审批。自主审核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科特色优势显著,具有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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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