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对于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的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将拟主动撤销和增设学位授予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查;对于省级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程序组织审核,确定拟增设学位授予点。
(二)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地区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增设的拟增设学位授予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