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数额来源包括以下情况:

(一)由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并主动纳入省级统筹的学位授予点、在周期性合格评估中被作出撤销处理的学位授予点。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各省(区、市)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学位授予点调整情况以及学位授予点建设质量情况,按照一定数额标准适当给予省级学位委员会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增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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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