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动态调整第十四条省级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是指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数量限额内,组织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统筹增设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内学位授予点。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