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指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并可自主增设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内学位授予点。调整中拟增设学位授予点的数量不超过主动撤销数量,主动撤销后不同时增设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设。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应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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