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是盘活学位授予点存量、支持地方和学位授予单位主动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的重要方式,包括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和省级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两种途径。调整过程中,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须达到最近一次周期性审核增设学位授予点申请基本条件。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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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