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周期性审核
第十一条
因机构调整,如单位拆分、合并、人员编制划转等,涉及学位授予点全部师资由原单位转移至尚无相应级别学位授予资格新单位的,应参照第十条所列程序,由新单位提出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应学位授予点申请,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有关申请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原学位授予点全部师资的人事关系和教学科研活动应转移至新单位,且新单位配备与原学位授予点相当的教学科研条件;
(二)原学位授予点已按有关规定通过合格评估;
(三)新单位及其相应学位授予点达到申请基本条件。
新单位及其相应学位授予点获批后,授予资格起始时间均以转移后批准时间为准,原单位相应学位授予点予以撤销。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