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周期性审核
第十条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周期性审核申报指南。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申请进行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的申请进行审核,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推荐。周期性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增设学位授予单位或学位授予点申请。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异议。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进行审核,专家应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在此基础上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审核后的拟增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省级学位委员会参照增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程序和要求,将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的推荐名单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四)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进行审核。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采用会议评议方式;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含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两个环节,通讯评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开展,会议评议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开展。根据评议结果,提出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于90日内(不含专家评议时间)核查、审议拟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并作出决议,相关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异议。公示期满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增设。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