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核查通过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根据沿线省级许可部门的反馈意见,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所有省份均准予通行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二)有省份路线需调整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与相关省份沟通协调,并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行驶路线,并告知承运人;

(三)承运人同意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议路线修改申请材料;不同意调整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承运人修改申请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相关沿线省级许可部门应当重新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五)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告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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