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