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