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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