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不再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