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 (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 (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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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