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 (一)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被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 (四)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记录的; (五)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