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四十四条

对于第四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由监管机构及时向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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