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第四十四条对于第四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由监管机构及时向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