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四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将上述情况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将上述情况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