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报告的情况,由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记为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报告的情况,由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记为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