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依法撤销、取消以及失效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任职资格。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