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依法撤销、取消以及失效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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