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三十八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