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第三十八条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