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其离任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