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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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