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影响履职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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