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三)金融机构解聘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五)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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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