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三)金融机构解聘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五)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