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