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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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