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