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