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的; (二)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的; (四)因执行上级制度、决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但执行上级违法决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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