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