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