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