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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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