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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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