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第十六条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