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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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