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