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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