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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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