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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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