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机构(以下简称传输覆盖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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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