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八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