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八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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