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重要技术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为三十日。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重要技术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为三十日。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