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