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保护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