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保护

第三十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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