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